有關執(zhí)業(yè)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guī),以下是“行政復議程序——藥事管理與法規(guī)重點”,請考生查看:
行政復議程序分為申請、受理、審理、決定和執(zhí)行五個階段。
1、申請
(1)提起主體:申請人符合資格(2)對象:有明確的被申請人;(3)請求依據(jù):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jù);(4)管轄范圍:屬于復議范圍和受理復議機關管轄;(5)申請時效:一般時效為 60 日:法律規(guī)定超過 60 日除外;(6)提起形式:提交書面復議申請書,也可口頭申請。
2、受理
(1)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在“5 日內(nèi)”進行審查;①對不符合規(guī)定: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②對符合規(guī)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①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②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3、審理:復議機關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實質(zhì)審查的活動。
4、決定類型
(1)維持決定;(2)責令履行法定職責;(3)撤銷、確認決定;(4)變更決定;(5)責令賠償決定;(6)駁回復議請求決定。
5、執(zhí)行
(1)被申請人(官)應當履行復議決定,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的,復議機關或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2)申請人(民):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對復議決定的強制執(zhí)行。
(3)強制執(zhí)行分兩種情況處理:①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②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