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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對摘取人體器官申請的審查規(guī)定如下:
第十八條 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收到摘取人體器官審查申請后,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意見:
(一)人體器官捐獻人的捐獻意愿是否真實;
(二)有無買賣或者變相買賣人體器官的情形;
(三)人體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適應癥是否符合倫理原則和人體器官移植技術管理規(guī)范。
經(jīng)2/3以上委員同意,醫(yī)學教育網(wǎng)搜集|整理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體器官的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