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方案
APP下載

掃一掃,立即下載

醫(yī)學教育網(wǎng)APP下載
手機網(wǎng)
醫(yī)學教育網(wǎng)手機網(wǎng)欄目

手機網(wǎng)二維碼

微 信
醫(yī)學教育網(wǎng)微信公號

官方微信

搜索|
您的位置:醫(yī)學教育網(wǎng) > 藥物檢驗工 > 高級藥檢 > 輔導精華 > 正文

產品質量法知識點:損害賠償

2019-08-22 15:17 醫(yī)學教育網(wǎng)
|

有關藥物檢驗工考試,以下是“產品質量法知識點:損害賠償”,請考生查看!

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guī)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guī)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fā)現(xiàn)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條 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shù)?,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shù)?,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y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yǎng)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shù)恼埱髾?,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第四十七條 因產品質量發(fā)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xié)商、調解解決或者協(xié)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jù)當事人各方的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八條 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有關產品質量進行檢驗。

以上即為“產品質量法知識點:損害賠償”的全部內容,更多請關注醫(yī)學教育網(wǎng)!

編輯推薦
考試輔導
回到頂部
折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