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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化學]從重處罰行為

原題:
[生物化學]從重處罰行為
從重處罰行為
解析:
第七十九條,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一)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y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的;(二)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劣藥的;(三)生產、銷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屬于假藥、劣藥的;(四)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造成人員傷害后果的;(五)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經處理后重犯的;(六)拒絕、逃避監(jiān)督檢查,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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